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6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戴宜芳
戴善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9日所宣示之
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附表未載,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宣示判決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