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收取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時代爵邸公爵特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明 讓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
林鼎越 律師原告與被告 倪敏惠 間請求返還收取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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