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71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豐榮 債務人 張正雄
楊美花 宋良 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陸元及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正雄於民國97年3月17日邀同其餘債務人楊美花、 宋良造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1.5%計付,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102年3月17日止分60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本金20,274元及至101年4月17日止之利息外,另筆已償還部份本金159,374元及至100年10月17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4,726元│101年4月18日起至│百分之1.5│101年5月19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65,626元│100年10月18日起至│百分之1.5│100年11月19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