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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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97號聲請人 黃麗榮 代理人 雷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150│├──┼────────────┼───────┼──┼──┤│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