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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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張寶猜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被告 黃耀進
黃韋翔 鄭皓之 何宗翰 宋杰峰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複雜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鐵雄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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