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81號原告 仇湘宜
陳子葳 張言立 王建中 王加凱 曹恒娥 陳鵲如 劉智明 楊馥竹 陳麗茹 上列十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博文 律師被告 梁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梁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16日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