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大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明志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31,429元(計算式:3,195,300+836,129=4,031,42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黃渙文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