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原告 劉泰源 被告 杜惠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杜惠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43號),業因該案之告訴人劉泰源撤回告訴,經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