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225號
原   告  陳奕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漪菱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