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371號債權人 張財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淑敏 (即 湛譿清 之繼承人)等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二、被繼承人湛譿清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