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原告 張議云 被告 劉育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洪瑋嬬法官張宏任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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