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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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228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達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涉犯加重強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3月27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96年6月27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6年8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啟民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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