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7號原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複代理人 潘紀綱 律師被告天龍殿禪德寺兼法定代理人 黃富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萬分之九九一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黃富平負擔萬分之九九一五,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3年12月16日113年度訴字第177號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