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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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七號
原告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tion(法商資訊暨創意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朱蕙敏 律師 蕭秀玲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市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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