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五九號
原告禾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鄒永禎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複代理人 劉士昇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