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零壹佰伍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B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