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41號原告 蔡通文 原告 蔡通木 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登善 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104年8月17日104年度補字第9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