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橘
楊應芬選任辯護人謝孟峰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7010號),嗣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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