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高郡霞 相對人即債務人曾任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二.一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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