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162號聲請人 楊丹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楊靜宜 、 楊謹宜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楊靜宜(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楊謹宜(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於民國64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失蹤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楊靜宜、楊謹宜之妹,因楊靜宜、楊謹宜於民國54年間隨父前往寮國,之後失蹤生死不明,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
二、查,失蹤人於54年間失蹤已屆滿10年以上,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修正前民法第8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自應推定其於64年間死亡,又因祇知失蹤人之失蹤年份,不知其確實失蹤月日,類推民法第124條規定,應以7月1日為準,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