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51號原告 洪子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淑燕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400元(美金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