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三級毒品KETAMINE(K他命)貳拾顆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經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二十顆,係屬違禁物,爰請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宣告沒收。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二十顆係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為警查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所隨案移送之扣押物,現該案已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以其經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為由,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三0號),而本件扣查之毒品其成分為第三級毒品K他命乙情,並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院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K他命應屬第三級之毒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宣告沒收乃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