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政義 代理人 吳麗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碧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古崇│花蓮縣花蓮市第一信│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貳萬捌仟元│0000000│485-││││用合作社信義簡易型││││0││││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