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千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伍千元,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九0一00一五一號),予以釋放。
二、茲以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且命警拘提亦未拘獲,被告顯已逃匿等事實,分別有送達回證及拘票報告書可按,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鄭光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