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0,18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民二庭法官蕭道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