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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