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貳點玖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4年度毒偵字第3522號被告 李勝彥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2.97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0條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後之規定,業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原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規定部分,僅調整其項次為該條第2項,並無修正,即無依同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從而,本件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