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嘉義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世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伍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二庭
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