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6號聲請人金又樺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武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可資參照】。
查本件聲請人破產財團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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