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地政士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號上訴人 林書瑏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地政士法事件,對於本院104年5月26日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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