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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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677號債權人 梁榕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正謀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執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叁紙及匯款申請書壹紙,詎屆期提示不獲兌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三、經查:債權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叁紙及匯款申請書壹紙,發票人為唯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及匯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陳正謀係其法定代理人,無由認定其為債務人,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叁紙及匯款申請書壹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據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蕭凱義┌─────────────────────────────┐│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677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5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5│││││之翌日起│││├──┼───────┼────────┼────┼────┤│002│5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5│││││之翌日起│││├──┼───────┼────────┼────┼────┤│003│5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5│││││之翌日起│││├──┼───────┼────────┼────┼────┤│004│2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5│││││之翌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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