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6971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甲○○因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226796元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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