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73號原告 陳國民 被告 陳欣如
陳瑪利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
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9月8日送達原告當時委任之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及複代理人 倪秋華 (渠等於100年9月21日具狀終止委任),有調解卷附委任狀及本院卷附送達證書足考。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存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