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 律師被告 郭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6年度訴緝字第273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經限制出境、出海,然年關將至,被告之兒、女均在大陸,希望能回去團聚,且此次過年是被告先夫過世第一年,依習俗須前往祭拜,爰請求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並無獨立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明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1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依卷附刑事聲請狀所載,其上當事人欄雖記聲請人即載被告郭萍,然文末僅以電腦打字記載具狀人楊玉珍律師,並蓋印楊玉珍律師之印文,並無具狀人郭萍之記載,亦未由被告郭萍簽名、蓋章或捺指印,有該刑事聲請狀附卷足憑,堪認本件係由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楊玉珍律師獨立以自己名義具狀向本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揆諸前揭說明,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林德鑫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