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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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0號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煥獎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雅雲 即安順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2230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64,4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6,4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5,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紹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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