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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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南松國際廚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1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永佳附表:113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南松國際廚具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福分行彰吉112年4月30日29,894元YF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玉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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