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宗泰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宗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宗泰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891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2月13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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