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 王文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金皮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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