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 李佩勳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吳昌坪 律師被告豐安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