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賴雪萍 被告 許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以原告所稱車貸總額為基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600元(計算式:24,360元/期×60期=1,46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