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5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51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琇媁 相對人即債務人 卓素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宗宇
一、債務人應各向債權人清償附表所示金額、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編號│債務人│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年息│├───┼───┼────────┼──────┼────┤│一│卓素英│伍拾萬元│96年12月19日│百分之五│├───┼───┼────────┼──────┼────┤│二│蔡宗宇│參拾萬元│96年1月2日│百分之五│├───┼───┼────────┼──────┼────┤│三│蔡宗宇│貳拾壹萬元│96年1月31日│百分之五│├───┼───┼────────┼──────┼────┤│四│蔡宗宇│參拾萬元│96年1月3日│百分之五│├───┼───┼────────┼──────┼────┤│五│蔡宗宇│壹拾萬肆仟元│96年1月31日│百分之五│├───┼───┼────────┼──────┼────┤│六│蔡宗宇│壹拾萬元│96年3月1日│百分之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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