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39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3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1條第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即97年1月21日)前提出上訴書狀,然上訴狀僅泛言「該項判決之認事用法均有違誤,被告殊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且查,被告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2月12日(於97年1月7日收受判決,上訴期間10日,併計在途期間4日,期間末日為97年2月10日,為春節假日,依法應順延至97年2月1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7年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可查,乃被告迄今尚未補正,按之上開規定,被告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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