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1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號109年度原易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齊麟皓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齊麟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為第一審判決,本案判決正本於109年4月6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由被告親收,嗣被告不服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109年4月24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9年5月18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依上開規定於109年5月20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復於109年5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最後提出日期應為109年5月28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