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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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64號上訴人華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慈香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6,591元,應繳裁判費41,149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楊淑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