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995號債權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債權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曾正幸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是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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