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406號上訴人 謝新祥
謝禎任 謝禎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嘉才 上訴人 謝禎達
謝禎聰 謝禎錦 謝新川 謝新曜 謝詹桂妹 連金春 被上訴人 沈德鈞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關於共有人姓名欄「 新禎任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禎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育佩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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