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335號上訴人 楊上鴻
楊昌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視同上訴人 劉正彬 ( 劉榮村 之承受訴訟人)
劉麗妙 (劉榮村之承受訴訟人) 劉麗玲 (劉榮村之承受訴訟人) 劉麗玟 (劉榮村之承受訴訟人) 吳鳳翔 (劉榮村之承受訴訟人) 吳志翔 (劉榮村之承受訴訟人) 吳國翔 (劉榮村之承受訴訟人) 吳佩霖 (劉榮村之承受訴訟人) 吳依璇 (劉榮村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彭歆絜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複代理人 游泗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正彬、劉麗妙、劉麗玲、劉麗玟、吳鳳翔、吳志翔、吳國翔、吳佩霖、吳依璇為劉榮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視同上訴人劉榮村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正彬(長男)、劉麗妙(次女)、劉麗玲(三女)、劉麗玟(四女)、吳鳳翔、吳志翔、吳國翔、吳佩霖、吳依璇(以上五人代位繼承長女吳 劉麗芳 ),均無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劉榮村及其前揭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104年3月23日宜院平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40頁至第252頁、卷二第3頁)。
二、茲劉正彬、劉麗妙、劉麗玲、劉麗玟、吳鳳翔、吳志翔、吳國翔、吳佩霖、吳依璇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