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雅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雅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李雅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雅玲業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年10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