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福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福順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劉福順因犯竊盜罪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受刑人劉福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竊盜│拘役10日│100年8月11│彰化地檢10│臺灣│100年度簡│100年8月│臺灣│100年度簡│100年10│彰化地檢││││,如易科│日│0年度速偵│彰化│字第1784號│31日│彰化│字第1784號│月4日│100年度││││罰金,以││字第1580號│地方│││地方│││執字第││││新台幣1│││法院│││法院│││5090號││││千元折算│││││││││││││1日。││││││││││├─┼───┼────┼─────┼─────┼──┼─────┼────┼──┼─────┼────┼────┤│2│竊盜│拘役55日│100年8月19│彰化地檢10│臺灣│100年度簡│100年12│臺灣│100年度簡│101年1月│彰化地檢││││,如易科│日│0年度偵緝│彰化│字第2451號│月9日│彰化│字第2451號│10日│101年度││││罰金,以││字第498號│地方│││地方│││執字第││││新台幣1│││法院│││法院│││605號││││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