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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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6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四川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1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侯四川 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侯四川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 劉怡君 原係男女朋友,分手後不思以理性處理問題,竟於閱讀權限為公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頁面張貼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社會評價之文字內容,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行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參警卷第3頁)、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和解,徵得諒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1028號被告侯四川男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四川與劉怡君前係男女朋友,雙方因細故發生爭執,侯四川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11日16時許,以暱稱「侯四川」登入Facebook網站後,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個人網頁上,公開張貼劉怡君之照片3張(背影1張、正面2張),並發表:「破病仔 蕭渣 摸好好笑一個人過生活不要煩我了-我好淚」等文字,足以貶損劉怡君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劉怡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四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怡君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手機翻拍照片17張在卷可稽,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檢察官黃莉琄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施建丞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